新加坡:一家家事法庭处理了一起离婚案,一名破产男子和他的前妻要分割婚姻财产。
虽然破产问题造成了困难,但一套婚姻公寓被允许在资产池中分割,因为房屋委员会的房产通常被排除在破产法的运作之外,因为它们是新加坡公共住房的一种独特性质。
上周五(6月16日),地区法官何凯文(Kevin Ho)下令出售该公寓,前妻可从出售所得中获得10万新元(合74,808美元)。
她还将从前夫的中央公积金账户中获得约21.9万新元。
经过评估,该男子过去几年的收入约为每月2000新元,法官命令他每月向前妻支付300新元的赡养费,为期四年。
这位破产人士还必须每月再支付前妻800新元,作为他们两个分别为17岁和12岁的孩子的抚养费。
这对夫妇于2006年结婚,并于2022年离婚。他们同意共同监护,女方负责照顾和控制,男方负责探视。
然而,他们在如何分割婚姻财产以及男方是否应该向前妻和子女支付赡养费等问题上存在争议。
法官引用了高等法院的一个案例,该案例处理的是“离婚配偶的破产与家事法庭分割婚姻财产的权力之间的相互作用”。
如果配偶在根据《妇女宪章》可以分割婚姻财产之前被判破产,破产就会造成根本困难,因为破产配偶的财产已根据《破产法》归属于官方受让人。
这可防止家事法庭作出任何影响既得资产的命令。
然而,一般受“保护”及豁免自动归属的资产包括破产人士的组屋物业及其公积金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这意味着只有男方的公积金、大华银行账户和婚姻组屋中的钱属于婚姻资金池。
大华银行账户上的钱被包括在内,是因为破产人在破产后的月收入,在扣除他必须向债权人支付的月供款后,通常不会包括在破产人的遗产中。
“婚姻单位留在破产人遗产之外的唯一原因是……《住房与发展法》明确规定,当丈夫破产时,这些财产不能归属。”
何俊仁法官说,若婚房是私人公寓,则没有分割,因为这些私人住宅在破产时已归属于法定受让人。
法官解释说:“就组屋而言,它们通常被排除在破产法的运作之外,是因为它们作为新加坡公共住房形式的独特性质。”
“受保护的是财产本身。他说:“如果破产人的组屋单位被出售,他的出售收益份额将以现金形式退还给他,并受适用于他的有关破产法制度的约束。”
前妻要求前夫一次性支付32.4万新元的赡养费,按30年每月900新元计算。
法官认为这不合情理。虽然这名妇女以前有证明她因健康状况不适合工作的文件,但该证明已于今年3月到期。
法官裁定该男子无力支付前妻要求的赡养费。
该女子还声称,孩子们每月的费用高达1650新元,但法官认为990新元是更合适的数字。
他还指出,儿童的一些费用是通过社会服务援助支付的。
他的前妻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