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PAO,
我可以对故意离开的人提起什么诉讼缔结无效婚姻以避免重婚罪的起诉?
阿尔佛雷德
亲爱的阿尔弗雷德,
请注意最高法院对Pulido诉人民案(2021年7月27日,G.R.第220149号,Ponente:尊敬的大法官Ramon Paul L. Hernando)的裁决,其中认为:
“我们不能简单地无视无效的从头开始婚姻的影响,并在明显没有有效的婚前婚姻的情况下以重婚罪惩罚被告,仅仅因为猜测这种解释可能会受到那些明知无效而故意和有意识地缔结多段婚姻的当事人的滥用,然后以无效的从头开始婚姻为借口逃避起诉。”必须指出和强调的是,这些蓄意行为已经受到《卢旺达共和国法》第350条的惩处,该条如下:
“艺术。350. 违反法律规定而缔结的婚姻。-任何不属于下一条规定的人,在明知法律的要求未得到遵守或明知婚姻不顾法律障碍而缔结婚姻的情况下缔结婚姻,应处以中期和最长期限的监禁矫正处罚。
“如果缔约任何一方以暴力、恐吓或欺诈手段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应按上一款规定的最长刑罚期限处罚。(重点提供。)
“因此,在若干案件中所反映的试图避免的困境只不过是一种猜测,不应被视为足以支持错误结论的充分理由,即允许被告在重婚案件中附带攻击从头开始无效的婚姻将使《刑事诉讼法》第349条无效。重申一下,《RPC》第349条处罚在第一次婚姻(可能有效或可无效)仍然存在的情况下签订有效或可撤销的第二次婚姻的当事人。相比之下,RPC第350条惩罚那些没有列入第349条的人,在知道法律的要求没有得到遵守或不顾法律障碍的情况下缔结婚姻。
“因此,自始无效婚姻的被告可以逃避第349条规定的责任,因为第349条严格包括有效或可无效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婚姻。然而,被告承包一个婚姻知道没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或不顾法律障碍可能覆盖和惩罚在第350条地址允许被告使用的困境的防御无效婚姻从头开始或提出刑事起诉的司法宣告无效重婚会让婚姻的神圣的嘲弄进入多个婚姻无效和知道此后可逃避第349条的处罚。”(重点提供)
根据前文法理的规定,在重婚罪的起诉中,可以以无中生有的婚姻作为抗辩理由。声明的同时,它也是光荣的最高法院,即使被告可能逃避责任在修订后的刑法第349条重婚罪,因为它只适用于有效或可撤销的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婚姻,被告,在承包婚姻知道没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或不顾法律障碍,可能仍然是第350条规定处罚相同的代码对法律规定婚姻合同。
因此,故意缔结无效婚姻以避免重婚罪的起诉,根据《订正刑法》第350条,这种婚姻仍应在中期和最长期限内受到监禁。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的应用。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