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旨在加强儿童证人的权利

   日期:2025-03-19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浏览:102    
核心提示:      吉隆坡:几项关于儿童证人和在法律程序中收集证据的修正案,已经在下议院提交一读。  首相署部长(法律及体制改革)

  

  

  吉隆坡:几项关于儿童证人和在法律程序中收集证据的修正案,已经在下议院提交一读。

  首相署部长(法律及体制改革)拿督斯里阿扎丽娜昨天提出了这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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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包括《2024年儿童证人证据(修订)条例草案》;《2024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2024年宣誓誓词及肯定誓词(修订)条例草案》及《2024年性侵犯儿童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拟议的修正案,特别是对《儿童证人证据法》(第676号法令)的修正案,是为了对涉及儿童证人的证据作出更好的规定。

  《儿童证人证据(修正案)法案》写道:“目前,第676号法案载有关于儿童证人提供证据的方式的规定,而1950年《证据法》(第56号法案)中规定了有关儿童证人的能力和儿童证人宣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证据的实质性规定,以及关于儿童证人证据的确证的规定。”

  除了《1950年证据法》,其他立法,即《2017年性侵儿童法》(第7921号法令)、《1949年宣誓誓词法》(第194号法令)、《2012年安全犯罪(特别措施)法》(第747号法令)和《1972年武装部队法》(第77号法令)也包含关于儿童证人提供证据的规定。”

  《儿童证人证据法》(第676号法)将是侧重于儿童证人证据法的主要立法。

  关于这一点,必须对其他相应的法令作出相应的修订,规定由儿童证人提供的证据。

  在对《儿童证人证据法》提出的实质性修正案中,有一项新的第2A条规定了儿童证人在任何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能力。

  所有儿童证人应被推定为有能力在诉讼中提供证据。

  但是,只有当法院根据调查发现儿童不能理解所提出的问题或不能提供合理的答案时,儿童才应被视为没有能力在诉讼中提供证据。

  拟议的新第2B款确保儿童证人提供的证据,无论是经宣誓或其他方式提供的,都得到平等对待,从而加强儿童证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参与和保护。

  本节规定,年满十二岁的儿童证人应在诉讼中宣誓作证,并充分了解场合的严肃性和了解讲真话的责任。

  法案中写道:“未满12岁的儿童证人,对这一场合的严肃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也不理解讲真话的义务,可以在不宣誓的情况下在诉讼程序中提供证据,法院在儿童证人提供证据之前,应告知儿童证人他有讲真话的义务,并要求儿童证人承诺讲真话。”

  当儿童证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并在提供证据的过程中年满十二岁时,他们可继续提供证据,但须宣誓,而年满十二岁时未宣誓的,不应使他们的证据不可采纳。

  条例草案补充说:“儿童证人根据第(2)款未经宣誓而提供的证据,如获法庭接纳,须以如同该证据是经宣誓而提供的方式处理。”

  法院应有酌情权评估儿童证人的可信度,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儿童证人提供的证据的分量。

  同时,新的第2C条概述了法庭进行研讯以确定儿童证人是否有资格在诉讼中提供证据的程序,以及了解提供证据时宣誓的性质。

  法院的调查应在各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透明度,必要时可传召其他证人。

  在调查期间,只有法院才能询问证人,以确保调查的有效进行,同时照顾到儿童证人的需要。

  根据新的第2D条,可以根据儿童证人的未经证实的证据,不论其是宣誓作证还是以其他方式作证,判定被告有罪或被控犯有任何罪行的儿童有罪,尽管其他成文法中有任何相互矛盾的规定。

  任何规定不能根据儿童证人经宣誓提供的未经证实的证据而判定被告有罪或被控犯有任何罪行的儿童有罪的规则将不再适用。

  修正案写道:“第5条旨在修改第676号法案第6条,引入新的第(2)款,允许儿童证人的证据视频记录不需要附带视频记录中使用的原始语言的文字记录或视频记录中使用的原始语言的翻译,前提是法院确信原始语言的文字记录无法准备。”

  此外,在第676号法案中插入第2A条之后,该条款还试图删除第676号法案第6(7)款关于儿童证人在录像中所作陈述的认可,以及第6(8)款关于法院在考虑儿童证人在录像中所作陈述时对幼龄儿童证人的评估。”

  至于《2017年儿童性犯罪法》(第792号法令),第六部分将被删除。

  儿童证人在与受害者为儿童的第792号法令附表所列罪行有关的针对任何个人的任何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能力;根据上述法令对某人定罪——基于儿童证人的未经证实的证据——将通过《2007年儿童证人证据法》处理。

  条例草案定于今次会议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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